在上海由第三人造成了工伤单位负责吗?

导语 上班途中遇到了交通事故,重伤住院。肇事第三人被判定为全责,这种情况造成工伤,单位要负责吗?

  案例

  小新上班途中遇到了交通事故,重伤住院。肇事第三人被判定为全责,小新尚未得到赔偿,单位也迟迟不愿办理工伤认定,并拒绝支付工资。单位认为:小新是交通事故受害方,应走法律途径获得赔偿,此事与单位无关,没必要按工伤流程办理,也没有义务发工资。小新认为:自己既然属于工伤的范围,单位就应当为其办理工伤认定,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分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般而言,工作场所是指用人单位的办公区域,但这不仅限于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岗位或车间。工作场所必然包括一定的延伸范围,也就是说,与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直接关联的场所都应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延伸。

  因此小新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范围,无论是否获得第三人的赔偿,单位都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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