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女性流产假待遇是怎样的?

导语 小编来告诉你答案!

流产假待遇?

 TIPS:

  1.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

  其中: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

如何申请生育津贴?

申请材料

  ①生育妇女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③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卫生行政部门证明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④在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其中之一);

  ⑤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公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注:

  《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怎么办理?

  上海市户籍生育妇女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而符合申领条件的

  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则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所需材料

  ①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②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

  ③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④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例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⑤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妇女,应当提供由本市区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⑥委托他人办理,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地点

  生育保险待遇依然可以到就近的区社保中心申领,同时就近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也可以申领了。当然,因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先至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计划生育情况证明》,那么在领取到《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后即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一处便可办理所有业务,相对更简便。

  申领待遇有时间限制吗?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没有时间限制,也不会因为申请时间不同而核定出不同待遇,所以不用着急去领。特别有些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未满9个月,可以等待至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再申请待遇,这样生育生活津贴可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免于再向单位申请先行支付补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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