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的住所是如何判定的呢?
导语 这个问题你清楚吗?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的“住所”是如何判定的呢?
答:
税法上所称的“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境外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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