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不予于取水的情况
导语 上海有哪些情况下不予于取水?现在就跟上海本地宝的小编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够帮助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取水,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