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共有产权房优先供应对象有哪些
导语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组织共有产权房选房排序时,烈士遗属、见义勇为人员、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供应对象,应当排列在其他申请人之前。
上海共有产权房优先排序供应对象有哪些?
解答: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组织选房排序时,下列申请人应当排列在其他申请人之前:
(一)烈士遗属;
(二)见义勇为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供应对象。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选房排序结果建立轮候名册,每户取得一个轮候序号。选房排序结果应当在7日内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区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
选房排序过程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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