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2.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父亲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女军人部队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3.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4.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后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5.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或者放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6.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生育、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入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依照本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7.学生集体户、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不办理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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