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民与外国人 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结婚登记办事指南

导语 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结婚登记的申请与办理。

  一、适用范围

  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居民同外国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结婚登记的申请与办理。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上海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三、受理条件

  (一)当事人一方是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居民: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四、当事人应出具下列有关材料(均需原件)

  (一)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代替)以及本人有效居民户口(可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代替)。本市居民如果符合“两个免于提交”相关规定的,可以使用身份证、户口簿电子证照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登记时当场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二)外国人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护照或者其它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当事人如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

  2.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根据当事人所在国家不同分以下两类情形出具:

  (1)所在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有两种途径出具:

  ①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及附加证明书;

  ②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2)所在国为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有三种途径出具:

  ①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③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证明中特别注明有效期的除外)。

  4.无配偶证明及附加证明书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翻译机构需提供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香港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四)澳门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五)台湾居民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

  (六)华侨应提交:

  1.本人有效的护照: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根据当事人居住国家不同分以下两类情形出具:

  (1)居住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有两种途径出具:

  ①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附加证明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2)居住国为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的,有两种途径出具:

  ①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证明中特别注明有效期的除外)

  4.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及附加证明书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翻译机构需提供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照片:3张2寸双方近期彩色半身正面免冠合影证件照片。

  说明:

  1.为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机关将对《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进行核验。

  2.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籍管理部门更正。

  3.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籍管理部门更正。

  4.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5.集体户口须带好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复印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

  6.持有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身份证件的当事人申请同上海居民结婚,其合法入境身份为当事人身份。

  7.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无配偶证明中应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将其婚姻状况明确表述为“未婚”、“离婚”、“丧偶”或“单身”)。

  8.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如该国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证明应当附有该国主管机关签发的附加证明书:如该国为非《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缔约国,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9.香港居民请到香港律师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权)开具相关证明;澳门居民请到澳门公证机构(第一公证署、第二公证署、海岛公证署)开具相关证明;台湾居民请到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开具相关证明并请到上海市公证协会进行正副本核对。

  五、登记程序

  初审(当事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明,外文证明须翻译成中文)→受理(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审查→登记(颁发《结婚证》)六、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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