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一览

导语 生产或流产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或外省市户籍的女性本人,可进行生育金领取。

  上海生育金领取条件

  (一)早在2016年,上海市人社局就发布了关于上海生育金管理办法的新规:参加上海生育保险,且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可以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二)新规规定: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同时,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温馨提醒:微信搜索公众号上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生育】可获上海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指南、申领入口、办理进度查询入口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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