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导语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修订了《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28号),现就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的条件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属于以下范围的,可对应申请其中一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本市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410元。

  2.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9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含本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补贴。

  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认定标准。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属于以下范围的,可对应申请其中一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三)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申请享受。

  以上“两项补贴”的具体标准今后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等因素适时调整,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残联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申请发放流程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本人可以通过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本市“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如“随申办”APP、“随申办”微信小程序、“随申办”支付宝小程序等)、自助终端等渠道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1)、《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三类证件能通过调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共享交换途径获取的,免于提交实体证件。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一般应当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并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附件3)。

  需要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应当按照本市低保、低收入有关办法进行认定。

  (二)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附件4);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5),并说明理由。残疾人通过本市“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自助终端等渠道提出申请的,受理结果通过对应的线上渠道进行反馈。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信息的核对,并在《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上提出意见。

  (三)初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审核表递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进行初审,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区残联进行审核。

  (四)审核。区残联自收到街道(乡镇)提交的审核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送区民政局审定。

  (五)审定。区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意见。审定结束后,审核表等材料返还至街道(乡镇)。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区民政局出具《准予补贴通知书》(附件6),将审定结果通知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及时告知申请人,并通知申请人提供金融机构账户;审定未通过的,出具《不予补贴通知书》(附件7)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六)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上海市民政资金内控监管平台”进行资金审核发放。街道(乡镇)每月通过上海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形成《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8)、《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9),相关资金审核发放流程按照《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起本市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沪民残福发〔2021〕11号)执行。区民政局于每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存入残疾人账户。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三、补贴申请“全程网办”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本市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全程网办”,本市户籍残疾人凡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终端提交补贴申请的,街道(乡镇)应登陆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系统”)收集残疾人申请信息,并将申请信息及时录入本市业务系统进行审核认定,审定结束后及时在全国系统中填报办理结果。

  四、变更与退出

  (一)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或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并导致补贴标准调整的,应提出补贴变更申请,残疾人未主动提出变更申请的,街道(乡镇)应通过业务系统实时数据比对获取的资格变更信息通知残疾人办理,业务流程参照上述申请发放流程,出具《补贴变更通知书》(附件10)并及时告知残疾人;未导致补贴标准调整的,由街道(乡镇)工作人员在业务系统中对残疾人基本信息进行变更。

  (二)残疾人退出重残无业或低保、低收入家庭范围、残疾人死亡、迁出或注销本市户籍、残疾人证登记残疾类别、等级变化以及残疾人证过期、冻结、注销等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街道(乡镇)通过业务系统实时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后出具《补贴停止发放通知书》(附件11),并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

  (三)残疾人在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

  五、定期复核

  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机制。区民政局应当指导辖区内各街道(乡镇)每半年通过业务系统数据比对等方式,对照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经济状况、户籍状况、生存状态等补贴条件对补贴对象及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作出相关补贴对象继续享受、变更申请或退出等决定。

  市、区两级民政局和残联每年对全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工作。

  六、残疾人证件管理与补贴发放工作的衔接

  残联部门要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及管理工作,与民政部门共享残疾人数据。市残联实时向市民政局提供补贴对象残疾人证基础信息,便于区民政局、街道(乡镇)及时掌握残疾人证信息变更情况。对于新办残疾人证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区残联协助区民政局告知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街道(乡镇)主动了解残疾人需求。

  (一)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到期前,街道(乡镇)残联应当提前6个月提醒残疾人重新换领残疾人证,以免影响申领补贴。

  (二)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后,应于次月停发补贴;停发补贴后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并提出补贴申请的,应于新残疾人证发证当月计发补贴,可视情况按照新发残疾人证登记的类别和等级对应的补贴标准补发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补贴。

  (三)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因残疾状况变化申请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的,重新核发期间按照原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四)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及时换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发放补贴。

  七、档案管理

  (一)归档范围

  1.人员申请审核档案:包括残疾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等证件复印件或电子证照;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核表;残疾人金融机构账户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片);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需保存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片)、代理人委托书原件;其他需要另行补充说明的材料等。

  2.资金发放档案:包括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汇总表;其他在补贴发放过程中需要补充的材料等。

  (二)归档部门

  1.人员申请审核档案由业务办理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资金发放档案由区民政局、街道(乡镇)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归档方式

  1.人员申请审核材料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收集,残疾人相关证件主要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方式直接存入业务系统的电子档案管理模块,其余纸质材料经审核结束后通过扫描或拍照方式上传至业务系统的电子档案管理模块。

  2.资金发放材料根据各区民政局的财务要求需线下盖章,主要以纸质形式归档。

  八、发放关系转移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全市通办”,残疾人户籍在本市内变更的,默认为异地申请发放,由原办理地街道(乡镇)保留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档案;残疾人要求办理发放关系转移的,由原办理地街道(乡镇)与新接收地街道(乡镇)对接,原办理地街道(乡镇)向新接收地街道(乡镇)出具《两项补贴发放关系转移单》(附件12),并通过业务系统完成残疾人电子档案转移,电子档案不齐全的,则通过机要方式完成档案转移。

  九、资金保障

  (一)资金预算

  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范围,自2022年起纳入区民政局年度部门预算。

  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各街道(乡镇)预算。

  (二)跨区发放资金结算

  跨区申请并发放补贴的,所需资金由被申请区先行垫付,年终结算。各区民政局根据业务系统统计结果,每年3月底前汇总上一年度非本区户籍残疾人的补贴发放情况,填报《外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13)、《外区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14),并附《外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15)、《外区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16),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核并汇总形成全市跨区发放轧差表后报市残联。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在分配下一年度各区残保金时统一进行清算。

  十、信息公开

  各区民政局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公开制度,并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各级民政局、残联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发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走访、政策咨询、社区救助顾问等“政策找人”方式,便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时了解和申请政策。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应每年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政策衔接

  残疾人两项补贴与本市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政策的具体衔接办法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28号)执行。其中,享受本市现行的老年综合津贴、养老服务补贴、长期护理保险、因公致残人员抚恤补助等政策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因公致残人员享受的伤残人员护理费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十二、开展补贴申请“跨省通办”

  本市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相关业务内容、办理程序、工作要求等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档案和资金规范管理的通知》(沪民福发〔2018〕25号)、《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规〔2020〕21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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