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澳通行证换发需要什么材料

导语 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申请人须亲自办理。上海户籍和非上海户籍人员的换发材料不同,具体可详见下文。

  换发材料清单一览表:

  本市户籍居民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单独签注的可免) 其他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单独签注的可免)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申请人自备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政府部门核发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 申请人自备 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港澳通行证,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自备 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申请人自备 原持证须一并递交 原件 1 纸质 必要
需同时办理赴港澳签注的,须提交与签注种类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现暂住在本市的华侨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单独签注的可免) 其他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单独签注的可免)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申请人自备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政府部门核发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申请人自备 原持证须一并递交 原件 1 纸质 必要
需同时办理赴港澳签注的,须提交与签注种类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现暂住在本市的华侨提交本人护照及定居国外的证明(绿卡或定居签证)原件 申请人自备 公安机关,定居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人员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单独签注的可免) 其他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单独签注的可免)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申请人自备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政府部门核发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 申请人自备 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人员交验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申请人自备 原持证须一并递交 原件 1 纸质 必要
需同时办理赴港澳签注的,须提交与签注种类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在沪就业的外省市人员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单独签注的可免) 其他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单独签注的可免)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申请人自备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原件 申请人自备 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申请人自备 原持证须一并递交 原件 1 纸质 必要
需同时办理赴港澳签注的,须提交与签注种类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持《上海市居住证》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出办证申请。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在沪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外省市人员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单独签注的可免) 其他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单独签注的可免)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申请人自备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在沪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外省市人员提交就读院校出具《在读证明》原件(加盖学校公章)。本市高等院校名单可在上海市教委网站查询,《在读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申请人自备 就读的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申请人自备 原持证须一并递交 原件 1 纸质 必要
需同时办理赴港澳签注的,须提交与签注种类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持《上海市居住证》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出办证申请。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子女父母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单独签注的可免) 其他 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单独签注的可免) 原件和复印件 0 电子 必要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申请人自备 本市各出入境对外接待窗口提供表格,或者至“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电子表格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提交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 原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政府部门核发 市卫健委、市公证处、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须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子女,须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等);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父母,需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另须提交其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政府部门核发 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公安机关等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申请人自备 原持证须一并递交 原件 1 纸质 必要
需同时办理赴港澳签注的,须提交与签注种类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未持《上海市居住证》的符合条件的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按规定提出办证申请。 申请人自备 原件和复印件 1 纸质 必要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上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港澳通行证】可获港澳通行证网约入口、沪籍/非沪籍办理+补换指南、签注签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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