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援助政策

导语 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获得紧急救援指导、信息咨询、代叫服务、电话关怀等援助服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援助服务:

  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获得以下援助服务:

  (一)紧急救援指导、信息咨询、代叫服务、电话关怀等免费基本项目服务;

  (二)定期巡访;

  (三)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

  (四)心理健康援助服务。

  拓展阅读——《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发给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发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以下简称《特别扶助证》):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光荣证》;

  (二)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

  (五)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拓展阅读: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最新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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