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哪些人可以领
导语 符合一定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要求可详见下文。
特别扶助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3、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等级为轻度以上);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拓展阅读——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领取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上海市户籍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发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发放证》:
1.本市实施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之前本人为农业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
4.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5.1990年8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或者生育、依法收养的子女已死亡现无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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