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导语 持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发放证》的对象,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奖励扶助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一)本市实施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之前本人为农业户口;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
(四)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五)1990年8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有两个子女且都是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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