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津贴低于工资公司要补吗

导语 女职工已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员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实际工资,公司是否有义务补发?

  解答:如员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实际工资,不足部分应由公司补发。

  产假期间工资标准:分两种情形

  第一: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生育保险。

  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标准是按照国家规定是生育前工资标准。如果生育前工资标准每月浮动,则司法实践中,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额来确定其产假期间的月工资标准。

  第二: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

  一般情况: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员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即生育生活津贴)。其生育生活津贴的支付标准为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特殊情况:女职工已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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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展阅读:

  按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规定,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根据相关法律,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这也就意味着,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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