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7月1日起上海市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
导语 市人社局今天发布,本市将从2021年7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具体调整标准详见正文!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
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21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86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65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36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
致残一级8292元/月,致残二级7737元/月,致残三级7268元/月,致残四级6804元/月。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其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7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0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28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6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13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102元/月。
三、202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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