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哪些情况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导语 在上海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或者是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需要继续生育的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或者是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其生育政策可以适用上海市的规定。
双方合计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要求再生育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了3种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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