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养老保险转移指南(转入)

导语 在上海转移养老保险该怎么做呢?具体需要什么材料?都会经过什么流程呢?小编来告诉你!

  一、用人单位

  办理条件

  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集体转入另一参保单位。

  办理材料

  1、批准文件:上级主管单位的批文或转入转出单位的书面申请。

  2、其他材料。根据不同情形,另需分别携带以下材料:

  (1)系统内集体转移,需携带调动名册;

  (2)系统外集体转移,需携带转出单位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或《外来从业人员退工备案登记表》,以及转入单位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或《外来从业人员用工备案登记表》(已办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无需携带)。

  注: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办理流程

  1、办理机构出具《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期限

  符合规定,当场办结

  二、个人

  1、办理外省市城乡居保关系转入本市城乡居保

  申办条件

  缴费期间户籍迁入本市,需要将外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

  申请材料

  a、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b、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变更页)或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办理机构提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

  a、办理机构初审通过的,报区(县)经办机构复审。复审认定符合转入条件,且材料齐全、信息准确的,自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b、经办理机构初审、区(县)经办机构复审认定不符合转入条件或相关信息有误的,终止受理,生成《办理情况回执》,并告知申请人。

  c、符合政策规定但材料缺失需补全,待材料补全后予以受理。

  d、区(县)经办机构收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确认转移资金到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入处理。

  办理期限

  自办理机构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办理外省市职保关系转入本市城乡居保

  申办条件

  参加本市城乡居保,不符合职保待遇领取条件,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

  申请材料

  a、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b、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办事程序申请人到办理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c、办理机构初审通过后,报区(县)经办机构复审,审核认定符合转入条件,且材料齐全、信息准确的,自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寄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

  d、经办理机构初审、区(县)经办机构复审认定不符合转入条件或相关信息有误的,终止受理,生成《办理情况回执》,并告知申请人。

  e、符合政策规定但材料缺失需补全,待材料补全后予以受理。

  f、区(县)经办机构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确认转移资金到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入处理。

  办理期限

  自办理机构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

  3、办理本市城乡居保关系转至外省市职保

  申办条件

  申请将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至外省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可至办理机构提出转移衔接申请,办理机构代为受理。

  申请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办事程序

  申请人到办理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办理机构及时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邮寄至外省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并由其进行后续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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