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扣除方式看下文了解一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个人自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该项为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项。本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明确,医疗收费票据中各项金额的勾稽关系为:金额合计=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
1.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3.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4.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答:目前未将纳税人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5.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答: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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