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海松江区共有产权房申请指南

导语 松江区新一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11月21日至30日开始接受咨询,12月1日至2019年1月22日正式受理。申请受理结束后将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核查工作。

  一、咨询、申请受理时间

  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开始接受咨询,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22日正式受理(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申请受理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核查工作。

  二、咨询、申请受理地点

  1、本市户籍家庭,请申请人代表在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非本市户籍家庭,居住证持证人工作单位应当注册在松江区,且在本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请到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信息

街道名称

联系电话

受理时间

地点

岳阳街道

67723227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松江区人民北路73弄1号

永丰街道

67816119-125

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仓华路623号

中山街道

67743703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茸梅路139号

方松街道

37021525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文涵路733号

广富林街道

37655620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人民北路3456号1号楼

佘山镇

57652626

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佘山镇佘新路358号

叶榭镇

67800093-813/840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叶榭镇强恕路138号

泖港镇

57864575

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泖港镇中南路35号

石湖荡镇

57751607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石湖荡镇学府路160号

小昆山镇

57761030-207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小昆山镇文翔路6000号

新浜镇

57891364

08:30-16:30(周一至周五)

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洞泾镇

57672532-109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洞泾镇同乐南路4号

新桥镇

57642476

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新桥镇新站路460号

车墩镇

57602866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车墩镇影视路28弄1号

九亭镇

37632203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九亭镇九新公路219号

泗泾镇

57801779

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九里亭街道

67890273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九里亭镇涞坊路408号

  三、申请时被记录为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况

  据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供应的相关规定,申请家庭在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申请对象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违反诚信承诺或相关规定,经住房保障机构查实存在失信行为的,将记录失信对象不良信用信息,并按照住房保障诚信制度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失信行为名录附后。

  上海市住房保障失信行为名录

  (申请审核部分)

行为序号

涵盖项目

具体失信行为

记录对象

1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提供伪造或虚假的身份、户籍、居住、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代表、涉及的申请人员

2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经审核,实际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50%(含50%)以上、1倍以下

全体申请人、涉及的其他同住人

3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经审核,实际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1倍(含1倍)以上或申请人拥有他处住房未主动申报

全体申请人、涉及的其他同住人

4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违反承诺,申请前5年内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申请人代表、涉及的申请人员

5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经审核,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财产超过规定标准50%(含50%)以上、1倍以下,或者拥有机动车辆未主动申报

全体申请人

6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经审核,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财产超过规定标准1倍(含1倍)以上,或者拥有本市非居住类房产、外省市房产未主动申报

全体申请人

7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全体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单位

  友情提醒

  预计咨询和正式受理的第一周,前来咨询、申请的居民会比较集中,建议有申请意愿的申请家庭可错峰咨询、申请(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并不会影响通过审核后的轮候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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