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上海松江区共有产权房申请指南
导语 松江区新一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11月21日至30日开始接受咨询,12月1日至2019年1月22日正式受理。申请受理结束后将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核查工作。
一、咨询、申请受理时间
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开始接受咨询,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22日正式受理(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申请受理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经济状况等核查工作。
二、咨询、申请受理地点
1、本市户籍家庭,请申请人代表在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非本市户籍家庭,居住证持证人工作单位应当注册在松江区,且在本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请到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信息
街道名称 |
联系电话 |
受理时间 |
地点 |
岳阳街道 |
67723227 |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
松江区人民北路73弄1号 |
永丰街道 |
67816119-125 |
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
仓华路623号 |
中山街道 |
67743703 |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
茸梅路139号 |
方松街道 |
37021525 |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
文涵路733号 |
广富林街道 |
37655620 |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
人民北路3456号1号楼 |
佘山镇 |
57652626 |
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
佘山镇佘新路358号 |
叶榭镇 |
67800093-813/840 |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
叶榭镇强恕路138号 |
泖港镇 |
57864575 |
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
泖港镇中南路35号 |
石湖荡镇 |
57751607 |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
石湖荡镇学府路160号 |
小昆山镇 |
57761030-207 |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
小昆山镇文翔路6000号 |
新浜镇 |
57891364 |
08:30-16:30(周一至周五) |
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
洞泾镇 |
57672532-109 |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
洞泾镇同乐南路4号 |
新桥镇 |
57642476 |
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
新桥镇新站路460号 |
车墩镇 |
57602866 |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
车墩镇影视路28弄1号 |
九亭镇 |
37632203 |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
九亭镇九新公路219号 |
泗泾镇 |
57801779 |
08:30-11:00 13:00-16:30(周一至周五) |
泗泾镇文化路298号 |
九里亭街道 |
67890273 |
08:30-11:00 13:00-16:00(周一至周五) |
九里亭镇涞坊路408号 |
三、申请时被记录为不良信用记录的情况
据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供应的相关规定,申请家庭在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申请对象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违反诚信承诺或相关规定,经住房保障机构查实存在失信行为的,将记录失信对象不良信用信息,并按照住房保障诚信制度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失信行为名录附后。
上海市住房保障失信行为名录
(申请审核部分)
行为序号 |
涵盖项目 |
具体失信行为 |
记录对象 |
1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提供伪造或虚假的身份、户籍、居住、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
申请人代表、涉及的申请人员 |
2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经审核,实际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50%(含50%)以上、1倍以下 |
全体申请人、涉及的其他同住人 |
3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经审核,实际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1倍(含1倍)以上或申请人拥有他处住房未主动申报 |
全体申请人、涉及的其他同住人 |
4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违反承诺,申请前5年内发生过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
申请人代表、涉及的申请人员 |
5 |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经审核,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财产超过规定标准50%(含50%)以上、1倍以下,或者拥有机动车辆未主动申报 |
全体申请人 |
6 |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经审核,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财产超过规定标准1倍(含1倍)以上,或者拥有本市非居住类房产、外省市房产未主动申报 |
全体申请人 |
7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
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
全体申请人、提供申报材料单位 |
友情提醒
预计咨询和正式受理的第一周,前来咨询、申请的居民会比较集中,建议有申请意愿的申请家庭可错峰咨询、申请(提出申请的时间先后,并不会影响通过审核后的轮候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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