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上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充通知

  关于调整201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补充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6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关于2018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3号)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单位可以在各5%至7%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不变。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按照本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可至5%以下。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单位的申请,并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201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补充通知问答

  一、《关于调整201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补充通知》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 2018年4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为贯彻落实两部一行通知,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对本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性规定,与《关于2018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3号)一起作为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的政策依据。

  二、《补充通知》对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补充通知》规定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单位可以在各5%至7%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需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规定不变,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具体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补充通知》对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是如何规定的?

  答:《补充通知》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按照本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单位的申请,并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

  (一)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二)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五、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六、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的程序是什么?

  答: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向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所在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各区管理部应按规定将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条件的单位材料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七、单位在基数调整时选择确定缴存比例后,是否还可以再次申请重新调整缴存比例?

  答:单位选择确定本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在同一缴存年度内不能更改,不能再次申请重新调整缴存比例,但可以在下一个缴存年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因此,提示各缴存单位在操作基数调整上传数据时应当核对缴存比例信息后进行确认提交。

  八、同一单位内是否可以选择设定多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答:同一单位只能选择设定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九、住房公积金网页版和客户端都可以操作缴存基数和比例申报吗?网点可以办理申报吗?

  答:上海住房公积金网单位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网页版和客户端均可以进行基数调整申报操作。

  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单位,在完成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以至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公积金业务网点进行缴存基数申报。

  十、单位在4-6月份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申报后,7月份是自动调整为新的缴存基数和比例吗?单位还需要做什么工作?

  答:单位申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不是到7月份自动执行的。在7月1日前已完成网上预申报操作的单位,务必按以下情形操作:若单位完成6月汇缴后无人员变更的,应当在7月1日以后通过基数调整页面直接确认上传数据,完成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若有人员变更的,应当进入基数调整页面点击重置人员信息,进行数据更新后,确认上传数据,完成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如果单位没有按规定在7月1日以后在基数调整页面进行确认,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没有成功将影响单位为职工正常汇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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