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办理机构: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社会团体管理处)
办理地址: 江西中路215号177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7:00;周二至周四:9:00—11:00,13:30—17:00;周五上午:9:00—11:00
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准予设立或者不予设立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住所;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五)在社会团体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无相同或者相似; (六)无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申办手续: (一)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表》; (三)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四)社会团体决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会议决议; (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 (六)《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七)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八)社会团体对下属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规定; (九)社会团体与下属分支(代表)机构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
办理程序:

  (一)社会团体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出具审查同意的批准文件;
  (三)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四)对准予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颁发《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社会团体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标准 1、申请费每件10元; 2、设立登记费每件40元(含证书费)。(二)收费依据民政部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3]164号)。
办理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 (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200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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