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招工手续?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劳动者(含建立标准劳动关系和特殊劳动关系,以及持有A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所)办妥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1、用人单位应填写一式三联的“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并盖章(第一联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职业介绍所留存;第二联用人单位凭此联调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第三联用人单位留存)。第一联名册由用人单位直接送达或快递、挂号邮寄至职业介绍所。

  2、用人单位应在《劳动手册》或《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卡》内做好相应的招工日期记载并盖章。

  3、《劳动力登记表》内的招工日期也由用人单位记载并盖章。

  注:用人单位持有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网上办事密码”的,可直接在网上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网址:www.12333.gov.cn)。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