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外新生儿入户需要哪些材料

导语 上海国外新生儿入户需要哪些材料?上海国外新生儿入户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国、境外出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

证 明 材 料 材 料 说 明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1、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2、申请书应由其父母填写并由父母双方联合签名。
3、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婴儿入境时所持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申请人在国(境)外出生的凭证 提供国(境)外出生证明,同时提供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对婴儿出生情况的认证。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对婴儿出生情况的认证的,则须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4、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父或母系国(境)外人员,须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如护照等)
5、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申请人父母《结婚证》系国(境)外办理登记的,须同时提供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对其结婚情况的认证
6、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在单位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的证明材料 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非婚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的证明材料 1、父或母已婚且随已婚一方报出生的,提交配偶同意接受证明及配偶《居民身份证》
2、随母报出生的,提交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凭证或亲子鉴定证明
3、随父报出生的,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在国外出生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按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程序由侨务部门受理、审批。
(三)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四)提交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户口将予以注销,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本市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
上海外事服务中心(华山路228号上海国际贵都大饭店商务楼3层302室) 上海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北京西路1277号国旅大厦1607室,63239910)
上外翻译总公司(赤峰路573号,65362032)
上海市因私出入境服务中心(延安西路129号,62485626)
世博集团上海外服翻译部(上海市金陵西路28号10楼,63852553)
(六)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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