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收养孩子的条件及材料一览

导语 上海收养孩子需要满足那些条件,上海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材料?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上海本地宝的小编为您带来伤害收养孩子的条件及材料一览!

一、弃婴收养

证 明 材 料 材 料 说 明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书应由监护人填写,如监护人非父(母),需提交监护关系凭证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收养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收养登记凭证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 1、“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是指《收养证》或《收养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公证书》。
2、“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须提供办理收养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存档的全部存档资料
6、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婚姻状况证明村料”是指:
1、收养人的《结婚证》;
2、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接处警时原始报案记录及《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8、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全户户籍资料”是指申请人、父母、所有兄弟姐妹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
9、收养人夫妻及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籍资料
10、儿童预防接种原始凭证及被收养人来历原始凭证 是指小孩的《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及小孩的随身物(如:出生证、出生纸条等)
11、申请人在本市与养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依据 1、申请人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入托、入园、入学学生登记表等学籍登记资料、《毕业证书》、目前在读学校证明;
2、提供入户地居(村)委会出具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证明和从收养起至今各年龄阶段与养父母的合影、就医凭证等;
3、其他与养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依据
12、上海市公安局打拐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来历不明弃婴(儿童)DNA比对的情况证明》 “DNA比对”应一律采集弃婴DNA样本送市局“打拐办”进行信息录入及比对
13、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收养福利院弃婴须提供的相关原始资料 1、申请人初次入当地福利院集体户口的户籍资料;
2、接受弃婴入院登记表;
3、预防接种存档资料;
4、健康体检原始记录;
5、在福利院生活的原始依据
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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