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解除收养登记办理指南

  上海解除收养登记应该如何办理?怎么样才可以解除收养登记?上海本地宝小编为你提供上海解除收养登记办理指南。需要办理的人员来了解一下吧。

办理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4)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5)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6)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7)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8)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办理材料

1《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原件

2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及户口簿原件

1)收养人为内地居民:提交身份证及户口簿;

2)收养人为华侨:提交中国护照及居住证明;

3)收养人为港澳台居民: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及来往内地通行证。

3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收养登记证件原件

申请人应提交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的应提交查档证明;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提交公证书。

5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须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6被收养人

意愿书原件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书

7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照片2张

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无需提供

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决定是否受理→材料不齐全要求补正材料→材料符合要求的→当面询问、书面审查→符合条件准予解除,制作证件,通知当事人领取证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解除,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办理地址

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地址: 上海市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三楼登记大厅

联系方式: 1.电话:64325087(语音)、64325088(人工)、962200(社区服务热线) 2.时间:64325087(24小时) 64325088(周一、三、四、五09:00~16:00;周二09:00~11:30) 962200(24小时)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09:00~11:30

办理时限及费用

材料齐全后当面办理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条件者,工作人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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