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房买卖及其他转移登记指南

导语 原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其中港、澳公证文书须加盖转递章确认;台湾地区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证明;外国公证文书须经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注:房地产权证加载密码的,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时,输入密码正确方可受理。

  注 意 事 项

  一 委托书

  原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其中港、澳公证文书须加盖转递章确认;台湾地区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证明;外国公证文书须经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 公证

  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包括无国内身份证者),合同需公证。

  三 办件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如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四 应缴费用

  (一)交易手续费:

  1.存量非住房按成交价的0.5%,由受让人缴纳

  2.新建非住房由转让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8%缴纳

  3.新建住房按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缴纳;存量住房按每平方米5元,由转让双方各缴纳50%

  4.房屋交换按差额部分的0.5%,由支付差额一方缴纳;继承、遗赠、公有住房出售不交手续费

  (二)登记费:

  土地300元/件;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登记单元;车位80元/个 由权利人缴纳

  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减半收取登记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不收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由权利人缴纳

  (三)图纸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代收

  (四)契税、印花税由相关部门征收或代收

  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程序:

  办理契税->取号->受理->缴纳交易登记费用->领取收件收据->记载公示->缮证->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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