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保单位个人信息变更办理流程

  个人社保信息变更办理流程及办理所需材料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联系方式(如地址、电话等)、人员序号、养老金发放卡折信息等基本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或发生变化:单位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调整

  2、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联系方式(如地址、电话等)、缴费卡折等基本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或发生变化: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医院外来护工、停止缴费人员(含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调整

  3、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职务职称、退休享受优惠比例、记账信息以及姓名、出生年月、户别、证件类别等其他关键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或发生变化: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医院外来护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

  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记账信息与实际不一致或发生变化: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医院外来护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

  5、 因各种原因,暂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医院外来护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

  6、因各种原因暂时停止缴费的人员,恢复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雇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医院外来护工医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启封

  办理材料

  一、参保人员(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调整

  1、续签《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六种证件之一的,需携带上述六种证件之一的非空白页面的复印件;

  2、养老人员调整养老金发放卡折信息的,需携带:

  (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选择自主提供卡折的,需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其中之一,其中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已支持异地银行卡折发放)。

  注1: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注2: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二、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医院外来护工调整个人缴费卡(折)信息的,需携带:

  1、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同时签订《授权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扣缴个人社会保险费)》。

  3、至居住登记地办理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三、参保人员(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关键信息调整

  1、职务职称

  (1)原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2)《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审批表》或《上海市公务员确定工资审批表》;

  (3)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调整的情况说明。

  2、退休享受优惠比例

  (1)原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2)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

  ②《三十年教龄退休教师奖励审批表》;

  ③在青藏高原工作过的,需携带《在西藏工作过的干部和工人享受提高退休费待遇审批表》。

  3、记账信息

  (1)各调整时段相对应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下列凭证之一的复印件:

  ①各类由办理机构盖章核定的申报表;

  ②各类由办理机构出具并盖章的核定表;

  ③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

  (2)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①因公安部门原因造成1人有多个账户需要进行重复账户合并的,需携带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②单位建帐错误造成重复账户合并的,需携带单位情况说明并注明个人经历。

  4、其他关键信息

  (1)调整姓名、民族或公民身份号码的,需携带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户籍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更正证明,养老人员调整出生年月的还需携带原始档案及复印件;

  (2)调整户籍“户别”信息的,需携带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调整证件类别的,需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原件;

  (4)续签或换发护照的,需携带护照(台湾居民应提供通行证或回乡证,无法提供护照的香港和澳门居民也可提供通行证或回乡证)首页及记录姓名和有效期限页面的复印件;

  (5)缴费人员应征入伍成为“义务兵”或转为“志愿兵”的,需携带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或志愿兵(提干)审批表复印件;

  (6)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前退休的事业单位养老人员调整薪级工资的,需携带《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最后一次《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薪级工资审批表》、单位情况说明;

  (7)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前退休的事业单位养老人员调整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后岗位工资的,需携带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批的《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退休前最后一次《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审批表》,2009年12月底前到龄退休人员,还需携带《上海市事业单位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认定名册》。

  (8)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前退休的事业单位养老人员调整教护龄津贴的,需携带《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调整的相关文书、单位情况说明。

  (9)调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的,需携带《上海市军转干部身份认定表》、《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审批表》;

  (10)调整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原在职期间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携带外省市社保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个人建帐的时间证明、对应时间段的个人档案材料复印件。

  注:材料复印件需单位或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4、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信息调整

  ①、各调整时段相对应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下列凭证之一的复印件:

  (1)各类由办理机构盖章核定的申报表;

  (2)各类由办理机构出具并盖章的核定表;

  (3)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

  ②、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因公安部门原因造成1人有多个账户需要进行重复账户合并的,需携带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2)单位建帐错误造成重复账户合并的,需携带单位情况说明并注明个人经历;

  (3)至居住登记地办理的,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

  5、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

  (1)、被羁押、拘役审查等人员,需携带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失踪人员,需携带法院宣告失踪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下落不明人员,需携带公安部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经直系亲属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

  6、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启封

  ①、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②、《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手册》信息页的页面复印件;

  ③、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资料:

  (1)司法、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封存情形灭失的相关材料;

  (2)原个人提供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发生变化的,需重新提供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同时签订《授权书(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扣缴个人社会保险费)》。

  注:为确保及时办理社保业务,参保人员应提供具有结算功能的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具体情况可咨询您账户所属的银行。

  办理流程

  一、 参保人员(单位职工,个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调整,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启封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核定表》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二、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调整 ,参保人员(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关键信息调整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地点

  参保人员(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关键信息调整到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代为申报)。

  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记账信息调整办理点为:

  1、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人员的外省市配偶、医院外来护工(含退休人员)至参保或待遇领取地所在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2、停止缴费人员(含退休人员)至户籍所在地或居住登记地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启封到参保所在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办理时间

  每月5日-26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办理时限及费用

  参保人员(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关键信息调整、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信息调整30日内办理完成

  其他变更业务第一,第三项可当场完成

  办理费用:免费

温馨提醒:微信搜索公众号上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社保】,查询社保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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