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生育二胎申请条件及流程

导语 本文为你整理了上海市黄浦区生育二胎办理条件及流程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黄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卫生计生委)对符合再生育子女规定的夫妻再生育子女审批事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

  《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许可签发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街道办事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负责受理。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审批。

  (二)审批内容

  再生育子女审批。

  (三)法律效力

  取得《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夫妻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四)审批对象

  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的夫妻。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6)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2.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4)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上述1、2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3.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4.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已取得《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夫妻,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再生育的许可自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无效,但情况发生变化时已经怀孕的除外。

  2.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的,其获取的再生育许可自始无效。

  3、对于无效的再生育许可,当事人应当主动到出具《再生育子女告知书》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退回《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六、审批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本审批采用现场提交书面受理的方式。

  1.申报资料按本手册载明的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2、根据申请再生育的条件还应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1)本人是独生子女的证明;

  (2)区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证明;

  (3)《革命伤残军人证》;

  (4)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5)收养证明。

  (三)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子女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申请所需的委托人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四)申请文书名称

  再生育子女申请表(见附件1)

  八、审批期限

  (一) 受理期限

  申请人现场提交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受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受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 办理期限

  受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

  办理期限为17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见附件2)

  (二)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见附件2)

  (二)电话咨询

  黄浦区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电话见附件2)

  黄浦区卫生计生委电话:(021)63310408

  (三)网上咨询

  “上海黄浦”网站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或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黄浦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通讯地址:重庆南路100号1404室

  邮政编码:200020

  (二)电话投诉

  (021)63310416

  (二)网上投诉

  “上海黄浦”网站

  十五、办理方式

  1.业务描述

  (1)审查环节:申请人现场提交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办理机构审核与处理后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自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2)审查方式:书面材料。

  2.适用情形:符合前述申请再生育条件的,户籍地在上海市黄浦区的公民。

  十六、决定公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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