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残疾人失业登记办理流程

导语 本文为你整理了上海市宝山区残疾人失业登记办理流程的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受理对象

  具有宝山区户籍,在《市残联管理信息系统》中户籍信息属于宝山区的持证残疾人,在职期间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与企业中断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二、受理部门

  宝山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就业服务窗口(永清二村126号)。

  三、受理材料

  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手册、上海市职工退工通知单、工商银行卡或邮政储蓄卡。

  四、受理程序

  1、本人或监护人携带以上材料到区残劳所登记(求职人员应先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后再办理失业登记)。

  2、失业人员未办理过《劳动手册》的,按有关规定与失业登记一并办理。

  3、首次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填写《失业登记表》,失业登记有效期限满后仍未就业的,本人需要再次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填写《失业登记续登表》。

  4、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经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当月到区就业促进中心失保部门办理手续。失业人员于次月15日后在银行(工商银行卡或邮政储蓄卡内)领取失业保险金;审核未通过的,经办人员当面告知不能领取的原因。

  五、受理时限

  一次失业登记有效期限为六个月,有效期满后,仍然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残疾人,应当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六、退出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退出失业登记:

  1、 已办理过就业登记的。

  2、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从业证照的。

  3、已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经本人确认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的。

  5、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6、入学、应征服兵役的。

  7、移居境外、市外的。

  8、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9、 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0、经本人确认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况,暂不要求就业的。

  11、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失踪、死亡的。

  12、失业登记期满,未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的。

  13、 其他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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