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收养本市儿童相关问题汇总

导语 本文为你整理了上海收养本市儿童相关问题汇总一览,如果你对收养上海市儿童有什么疑问的话不妨进来看看。

  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本市居民收养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要具备哪些资格?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上海市居民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无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夫妻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6、无配偶的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7、被收养人须是本地区发现和捡拾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本市办理外国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收养登记部门的名称、地址、电话是什么?

  本市外国人、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的收养登记由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办理;

  地址:上海市漕宝路82号光大会展中心东馆E座三楼,

  联系电话:64325087

  接待时间:每周一、周三,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

  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收养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要提供哪些证件、证明材料?

  收养人应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出具并向中国收养中心转交由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

  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收养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要具备哪些资格?

  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收养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无配偶的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本市居民收养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要提供哪些证件、证明材料?

  收养人应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原因和目的,对被收养人不遗弃、不虐待,抚养其健康成长的保证;

  2、华侨持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香港居民持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持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持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本市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

  3、华侨经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或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经台湾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关于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本市居民的结婚证(离婚证)、单位证明、身体健康证明;

  4、意愿书。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须提交本人愿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照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2张(彩色或黑白均可)。

  上海市居民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要提供哪些证件、证明材料?

  上海居民应在弃婴、(儿童)发生(捡拾)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提交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已离婚的,提供《离婚证》);

  2、收养申请书及双方单位出具的证明;

  3、区(县)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双方的健康检查证明;

  4、弃婴(儿童)发生(捡拾)地派出所(警署)出具的弃婴证明;

  5、《上海家庭报》刊登的弃婴(儿童)寻亲公告;

  6、区(县)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或同意生育二胎的证明;

  7、有生育能力的当事人与计生委签订的保证协议书;

  8、由公证处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的旁证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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