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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