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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身份证办理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是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身份证件签发(代码:5109)。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二条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本市各公安分(县)局具体负责审核、签发居民身份证。

(二)审批内容

居民身份证件签发。

(三)审批对象

本市常住户口公民。

五、审批条件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按规定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申领居民身份证

1、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人像信息采集单暨领证凭证》(以下简称《领证凭证》)。

2、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领证凭证》到指定的人像信息采集点拍摄照片。

3、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已盖章的《领证凭证》(16周岁以下的,婴幼儿还需出具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在读学生还需出具学生证或学籍卡)回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确认手续。

(二)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报失单》或《领证凭证》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手续。

(三)申请文书名称

《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八、审批期限

居民身份证:自派出所确认办理之日起30日。

临时居民身份证:自派出所受理申请次日起3日。

九、审批证件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16周岁至25周岁的为十年;26周岁至45周岁的为二十年;46周岁以上的长期有效。未满16周岁、自愿申请的有效期五年

2、《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三个月。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

发证环节。

(二)收费内容

《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三)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四)收费标准

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20元/证;丢失补领或者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40元/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批准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批准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二)接收时间

市区派出所:每天8:30—20:00;

郊区派出所:每天8:30—16: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

(021)962110

(三)网上咨询

上海公安门户网站http://www.police.sh.cn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建国中路30号。

邮政编码:200025

(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东小门)。

(二)电话投诉

(021)962110

(三)网上投诉

上海公安门户网站http://www.police.sh.cn公安热线。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处。

通讯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邮政编码: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一)申领、换领

1、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人像信息采集单暨领证凭证》(以下简称《领证凭证》)。

2、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领证凭证》到指定的人像信息采集点拍摄照片。

3、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已盖章的《领证凭证》(16周岁以下的,婴幼儿还需出具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在读学生还需出具学生证或学籍卡)回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确认手续。

(二)换领

1、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公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人像信息采集单暨领证凭证》(以下简称《领证凭证》)。

2、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证凭证》到指定的人像信息采集点拍摄照片。

3、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盖章的《领证凭证》(16周岁以下的,婴幼儿还需出具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在读学生还需出具学生证或学籍卡)回户籍所在派出所办理换领居民身份证确认手续。

(三)补领

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居民身份证报失单》(以下简称《报失单》);30天内未找回原证的,凭《居民户口簿》、《报失单》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在“窗口”提供的《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单》上签名确认,领取《回执》。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上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身份证】可获身份证申领/补换指南、办理地点、公安及社会化拍照网点、咨询电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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