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边防证如何办理

边防证又叫做边境通行证,边防证是公民在进出国家的一些边境地区由当地的边防大队来办理的一种证件。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边境通行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核发《边境通行证》(代码:5093)。

三、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2项:

项目名称: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实施机关: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边境通行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由指定的公安派出所签发。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本市各公安分(县)局具体负责《边境通行证》的核发。

(二)审批内容

因前往边境管理区需要办理《边境通行证》的。

(三)法律效力

确认申请人不可以进入或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进入边境管理区。

(四)审批对象

拟进入边境管理地区的申请人。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凡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居民、在本市暂住(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省市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士兵,人民警察,60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和55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前往深圳、珠海的除外)前往边境管理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2、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2、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3、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4、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三)申请文书名称

《边境通行证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签发《边境通行证》。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边境通行证》,证件有效期为3个月,可的多次往返使用;对常住或者经常入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其证件有效期最长可到1年。证件有效期满后,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缴销证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

2、获得批准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批准的权利。

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

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

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本市各公安分(县)局户政接待窗口。

(二)接收时间及地点

见附录。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本市各公安分(县)局户政接待窗口。

(二)电话咨询

(021)962110

(三)网上咨询

上海公安门户网站http://www.police.sh.cn

(四)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名称: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建国中路30号。

邮政编码:200025

(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东小门)。

(二)电话投诉

(021)962110

(三)网上投诉

上海公安门户网站http://www.police.sh.cn公安热线。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处。

通讯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号。

邮政编码: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需要办理《边境通行证》的个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外地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受理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由公安分(县)局当场签发《边境通行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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