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全文详解

导语 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公布,计划于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交通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省际汽车客运站的收费管理,保护客运站、客运经营者、旅客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印发《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详见附件),于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7〕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2年9月1日

    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省际汽车客运站的收费管理,保护客运经营者、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省际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及客票代售处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客运站,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的,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省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车站。

    第四条 客运站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客运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基本服务以及旅客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客运站提供的可由班车客运经营者、旅客自主选择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包括客运代理费、客票代理费、班车延误费、班车脱班费、班车停班损失补偿费。

    旅客基本服务收费包括补票手续费、退票手续费、旅客站务费。

    第五条 车辆站务基本服务和旅客基本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遵循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并根据客运站服务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车辆站务服务收费

    第六条 客运站向客运经营者提供客运代理、行包运输代理、车辆安检、紧固机件、车辆外部清洗、车厢内清洁及垃圾清理、车辆消毒消杀、车辆停放看管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七条 客运站代客运经营者销售客票、检票、发车等客运业务,可向客运经营者计收客运代理费。客运代理费包含提供销售客票服务收取的客票代理费。客运经营者未委托客运站销售客票的,不需向客运站支付客票代理费。

    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或客运站委托代理销售客票,应与代理方签订代理售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客票代理费相关内容,按协议约定向代理方支付客票代理费。委托方是客运经营者的,则应将协议告知有关始发客运站。

    第九条 客运站代客运经营者受理行包托运业务,可向客运经营者收取行包运输代理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客运站根据行业管理规范或客运经营者要求,为车辆提供安全检查、紧固机件、车辆外部清洗、车厢内清洁及垃圾清理、车辆消毒消杀等服务项目,可向客运经营者计收相关费用,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班车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根据不同车型按辆次、时间向客运经营者计收车辆停放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外,客运经营者或客运站超过规定发车时间延误发车、脱班或擅自取消当次班车的,责任方应向对方相应支付班车延误费、班车脱班费、班车停班损失补偿费。

    延误发车是指发车超过规定发车时间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脱班是指发车超过规定发车时间1小时以上。

    第三章 旅客服务收费

    第十三条 客运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改签、送票、行包变更、行包装卸、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四条 对在出站时无票或持无效客票的乘车旅客,客运站应当向乘客补收自班车始发站至旅客到达站的票款,可另加收补票手续费。补票手续费归客运站所有。

    第十五条 客运站、客票代售处办理退票时可向旅客收取退票费,国家有免费退票政策的除外。

    因延误发车或脱班的,应当为旅客办理全额免费退票。客运站发车后不办理退票。

    旅客退票应由原售票处受理。客票代售处售出的客票在发车前1小时以内发生退票的,应由始发客运站售票处办理,始发客运站受理旅客退票后,原客票代售处的票款相应全额解交始发客运站。

    第十六条 旅客遗失客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客运站、客票代售处应当免费为其补办客票。旅客购票后,需要改变乘车时间、车次的,在不变更起讫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客运站规定的改签规则进行改签。客运站、客票代售处依据改签规则收取改签费,收费标准由客运站、客票代售处自主制定。鼓励客运站、客票代售处向旅客免费提供改签服务。

    第十七条 旅客预定客票并要求送票的,客运站或客票代售处可以向旅客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客运站或客票代售处自主制定。

    第十八条 客运站在优先满足旅客随身行包运输的基础上,可提供由托运人单独委托办理物品运输服务。客运站可应旅客要求提供行包相关变更、装卸、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由客运站自主制定。

    第十九条 客运站对旅客寄存的小件物品,可收取小件物品寄存费,收费标准由客运站自主制定。

    第二十条 客运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安全检查、信息等客运服务,可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旅客站务费作为票价的构成部分,不得在客票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客运站在不改变客运站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根据客流变化和市场需要拓展的除省际班线客运之外的服务功能,可以向服务对象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由客运站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客运站和客运经营者等服务对象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与客运经营者,客运站或客运经营者与客票代售处签订的代办协议应使用统一规定的结算合同文本。客运站按本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算有关费用后,余款应按期解交客运经营者。解交时,客运站应提供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并按发票栏目逐一注明金额。客运站拖延解交,应按有关规定或双方签订的协议向客运经营者支付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清晰明白公示收费定价主体、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规则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0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9日。原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省际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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