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无人机违规处罚标准(罚款+没收)

导语 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1月1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等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一、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① 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查;

  ② 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

  ③ 实时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

  ④ 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

  ⑤ 操控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保持视距内飞行;

  ⑥ 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应当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

  ⑦ 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⑧ 实施超视距飞行的,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

  ⑨ 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⑩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飞行活动行为规范。

  二、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① 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

  ②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

  ③ 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④ 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

  ⑤ 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

  ⑥ 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

  ⑦ 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

  ⑧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条例》明确的重点处罚事项:

  ① 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 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③ 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④ 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⑤ 超出操控员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操控员执照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操控员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操控员执照申请。

  ⑥ 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⑦ 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来源:上海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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