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企业雇佣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一览

导语 上海长宁符合用人单位为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并进行税务登记;用人单位新招用具有上海市户籍、离校2年内且为初次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可申请,详见正文。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

  1、用人单位为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营并进行税务登记,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或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2、用人单位新招用具有上海市户籍、离校2年内且为初次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3、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需在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后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每月补贴标准为以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补贴期限为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月数,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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