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要求一览

导语 教育部于2021年9月发布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该办法从招用条件、从业禁止、行为“红线”等方面规范化管理培训机构从业人员。

  上海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要求一览

  从业人员要求: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从业禁止条件

  (一)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一)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二)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

  (三)在教学、培训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四)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五)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益;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八)违法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活动;

  (九)宣扬或从事邪教。

图源:教育部

  补充说明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适用范围:招用中国国籍的人员,招用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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