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启动 非沪籍也可申请

导语 上海浦东新区最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启动,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也能申请。8月26日起,浦东开始受理

  浦东新区2019年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要开启啦!

  申请受理时间:8月26日至9月30日

  申请家庭可向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咨询及提出申请。

  01  申请受理时间

  浦东新区申请受理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至9月30日。届时申请家庭可向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咨询及提出申请。如街镇按居委划分时间受理咨询的,请按街镇计划安排时间前往咨询和提出申请。

  02  房源预安排情况

  经向市住房保障机构了解,为保障2019年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供应,市住房保障机构正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筹集落实房源。

  本市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的房源供应将计划单列,郊区以区为主,充分利用好辖区内配建保障性住房房源;中心城区可申请市统筹大居房源,市统筹大居房源预计主要分布在浦东惠南、奉贤南桥东、松江南站、嘉定黄渡和宝山顾村拓展等基地。待房源项目和价格明确后,将适时向社会和申请家庭公布。

  03  2019年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 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 已婚;

  4. 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且在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但在同一个区内两个及以上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工作,且累计工作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5. 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5年;

  6.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另外: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审核并经登录公告的申请人,公开通过计算机程序摇号或者抽签等方式进行选房排序,其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优先供应对象与其他对象分别选房排序。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组织选房排序时,下列申请人应当排列在其他申请人之前:(一)烈士遗属;(二)见义勇为人员。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选房排序结果建立轮候名册,每户取得一个轮候序号,并按照轮候序号依次选房。

  04  预判审核所需时间

  浦东新区计划安排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开展初审和复审工作,各家庭提出申请后,如材料不齐,街镇将书面通知予以补充相关材料,申请受理后,审核结果街镇或区住房保障中心将通过发放《不符合准入标准通知书》或《登录证明》等形式告知申请家庭代表,整个审核所需时间目前无法预估,提出申请后,请各申请家庭耐心等待,相关审核进度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将根据审核情况在浦东新区政务网站(www.pudong.gov.cn)适时予以公告。

  05  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下滑动可查看需提交的材料

  1.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原件)。

  4.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的单身承诺书(原件),丧偶的,提供死亡方的火化证(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63个月内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或者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件)。

  6. 申请人工作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7.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1)在岗人员(包括实习、见习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单位和从业人员情况证明》、工资存折(银行卡明细)、加盖公章的工资单或者工资签收单;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提供:劳务派遣关系证明;若为出租车司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出租车司机营运信息及收入说明》;

  (2)长病假、内退、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等离岗人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单位和从业人员情况证明》;

  (3)外省市办理离、退休人员应提供:养老金银行存折明细或发放部门出具的养老金证明;

  (4)现役军人应提供:所属部队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士兵证;若为已转业(复员)或退伍人员,应提供转业(复员)证明或者退伍证明;

  (5)出租房屋人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6)领取抚养费人员应提供: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8.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1) 拥有机动车辆人员应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情况申报表;若所购车辆未登记上牌,提供购车发票或合同;

  (2)拥有股票人员应提供:指定交易或结算券商出具的对账单(交易明细);

  (3)拥有债券人员应提供:债券凭证;

  (4)拥有基金人员应提供:基金对账单;

  (5)拥有商业保险人员应提供:保险合同;

  (6)拥有本市非居住房屋或本市以外房屋(含非居住房屋)的应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属凭证(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证等)、房屋照片及房屋情况申报表;

  (7)拥有公司或企业股份人员应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关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材料。

  9.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10. 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1. 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2. 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居住证状态、社保或个税缴纳情况、婚姻状况、住房情况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 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注:本次非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工作,申请人年龄、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等年限统一以2019年9月30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

  06  2019年浦东新区共有产权保障房各街镇申请受理场所及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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