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修改 单方收养异性子女年龄需差40岁

导语 6月2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民法典草案二审稿。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进行了相关修改。

  【单方收养异性子女年龄最少相差四十岁

  对于收养子女,草案一审稿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配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可以单方收养。为了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依据规定单方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人需无违法犯罪记录】为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草案第八百七十七条增加规定:收养人应当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和成年子女可提起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修改情况汇报时介绍,草案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明确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草案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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