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轻型汽 实施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轻型汽车

  实施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自2019年7月1日起,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轻型汽车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注册的轻型汽车须满足国6b标准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应当符合国6b限值要求,Ⅱ型试验仅监测并报告结果。(实施标准的时间和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车。

  三、凡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机动车,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时间,以本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四、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时,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机动车信息公开平台(网址:www.vecc-mep.org.cn)公开的第六阶段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未进行信息公开的机动车产品,不予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

  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

  (一)2019年7月1日前(不含1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国五(二)阶段排放标准车辆;

  (二)2019年7月1日前(不含1日)在原车辆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欲转入本市的国五(二)标准车辆。

  六、各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提前组织安排生产和进口计划。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对于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销售不符合国6b标准车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成品油供应企业及自备车用燃料企业应当提供第六阶段的车用燃油或代用燃料。

  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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