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浦东新区小升初(初中)招生政策公布|附浦东初中招生实施意见

  浦教基〔2019〕8号

  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2019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区招生办公室,各教育指导中心,各中小学: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9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9〕10号)精神,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区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入学权益、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在新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区教育局根据“十三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常住人口的变化,结合优质均衡发展区的创建要求,对本区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作整体规划。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区域内常住人口分布情况,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学校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三)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shrxbm.shmec.gov.cn),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教育局和学校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管理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

  初中教育指导中心、小学教育指导中心指导各校通过网站公告、“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区域内适龄儿童及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区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办”)牵头落实,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儿童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发放“入学告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

  招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浦东新区招生办公室关于2019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的操作细则》(见附件1,以下简称“操作细则”),确保本区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五)招办和初中教育指导中心、小学教育指导中心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入学适龄儿童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初中教育指导中心、小学教育指导中心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严禁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严禁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三、初中阶段招生

  招办和初中教育指导中心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操作细则认真落实初中阶段招生入学各项工作。

  (一)小学毕业信息核对。4月2日-4月13日,各校有序组织本市户籍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家长对“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中的户籍地址、居住地址等入学关键信息进行核对,并填写监护人手机号码(作为接收初中入学信息的联系方式)。如发现有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家长应及时凭有效证件到学生就读小学进行更正。4月13日为本市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关键信息核对、更正截止日。

  (二)回户籍(居住)地就读。跨区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毕业后可在学籍所在区就读初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回户籍(居住)地所在区就读初中。确需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学生,应向所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4月13日。招办将按照本区初中招生入学规定和操作细则,妥善安排申请回本区就读的学生入学。

  (三)小升初入学方式。本区公办初中仍按户籍、居住地段等信息对口安排入学。一贯制公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直接升入本校初中部就读。本区公办寄宿制学校限在本区范围内招生。

  (四)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实施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网上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须于4月14日-4月15日,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的“小升初艺体特长生报名”栏目在线报名,限报名就读意愿区一所初中的一个项目,并于4月18日前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的“学生照片上传”栏目中按规定要求上传学生本人近期照片。

  教育局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相关规定,由德育部门制订本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公开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招生计划、项目名称。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应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

  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相关学校,应严格按照本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制订学校特长生招生方案,报德育部门审核后,通过学校网站公布招生简章,明确招收项目、计划、招生办法等。拟录取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名单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公示。体育、艺术特长生全市统一测试时间为4月20日-4月21日,特长生招生工作于4月28日完成。

  (五)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小学毕业学生符合在本区就读初中条件的,统筹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须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六)来沪就读六年级。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市户籍学生,如需回本区就读六年级的,须携带相关证件到招办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由招办统筹安排入学。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五年级,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含港澳台)学生,如需在本区就读六年级的,可携带相关证件自行前往尚有学额的公办初中申请入学。办理申请就读手续截止日期为8月10日。

  四、民办学校招生

  (一)公布招生简章。教育局基教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将各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报市教委备案,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以及区政府网站教育频道上公布。严禁民办中小学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民办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跨区招生。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须报初中教育指导中心、小学教育指导中心备案,同时通过学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民办中小学不得提前组织面向幼儿园大班幼儿、小学毕业生的招生宣讲或变相遴选学生。

  (二)实施网上报名。本市民办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4月26日-4月28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最多可填报2所民办小学。5月6日-5月8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最多可填报3所民办初中。完成民办初中报名后,家长必须于5月13日前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的“学生照片上传”栏目中按规定要求上传学生本人近期照片,未上传照片的学生将不能参加民办学校面谈。

  (三)规范面谈程序。5月17日前,民办中小学要将面谈方案(包括面谈方式、面谈题目等)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封存后,报初中教育指导中心、小学教育指导中心备查。民办学校仅组织一轮面谈,严禁组织两轮及以上的面谈。要规范面谈程序和方法,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方式,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民办学校应安排面谈全程录音录像,作为履行规范招生的证据。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严禁对报名民办学校的学生家长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评、调研等活动。民办学校的面谈过程向市和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学生凭面谈通知,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等证件参加民办学校面谈。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民办小学、民办初中面谈时间为5月18日-5月19日。

  (四)分批招生录取。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应当严格按照计划数录取新生。民办学校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5月20日-5月21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月23日-5月24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5月26日进行第三志愿录取(限初中)。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于5月27日完成,学校将录取名单上报招办。

  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根据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和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为原则,由招办按照当年度区、校招生政策和操作细则安排入学。未被民办初中录取的学生,由招办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就读;如已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按照填表时所选择的户籍(居住)地,由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就读。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公开招生信息。教育局相关部门和学校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相关部门按规定时间统一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1.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操作细则。

  2.本区招生信息,包括公办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

  3.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名额、招生条件、录取办法和录取结果。

  4.各类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等基本情况,包括: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设备、图书馆面积和设施设备及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其数量等。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其寄宿设施情况。

  5.各类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民办学校还须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的人数和比例。

  6.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班招生范围、招生名额、招生方式。

  7.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面谈范围、录取办法、收费标准、招生承诺等。

  8.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

  各校须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学校招生的相关信息。教育局信息公开责任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办。

  初中教育指导中心、小学教育指导中心要指导学校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3月9日-3月31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4月13日-4月21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其余时间不得安排面向非本校学生及其家长的校园开放活动。“校园开放日”向社区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但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任何测试(测评、学科练习)或面谈,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也不得留下家长的联系方式。各学校“校园开放日”要提前通过学校网站、张贴通告等形式告知社区和家长,做好活动设计和运行方案,维护安全、有序的活动秩序。民办学校要将“三个承诺”放在“校园开放日”活动通告(通知)、招生简章的显著位置,“校园开放日”期间将“三个承诺”通过书面形式发到每一位参与的学生和家长手中。

  (二)发放入学通知。招办和学校在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学安排、招生录取等工作后,于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9月5日前将学生入学信息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三)推进注册制度。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由招办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并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招办、初中教育指导中心和小学教育指导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教育安全事务管理中心要依托街镇联络机制,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时间节点宣传并告知街镇,积极配合街镇综治办做好辖区内“校园开放日”活动和民办学校面谈期间的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校园周边治安、交通环境、文化环境治理,防止培训机构在校园及周边散发教育培训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五)开展教育督导。教育督导部门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区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监督并指导学校履行依法规范办学的责任,逐步形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常态化监控机制。教育督导部门按照市教委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工作要求,开展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专项督导。对涉嫌违规招生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涉嫌违法的学校,依法严肃查处。

  (六)完善监察机制。教育局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教育局基教部门要制订民办学校招生“三个承诺”监管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七)落实问责制度。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教育局基教和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校长和教师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相挂钩。

  (八)实施“双减”措施。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组织对报名的学生家长进行测评、调研活动的,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教育局基教和计财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核减该校3年的招生计划数,取消3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2020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将在市教委公布相关政策后,由教育局统一部署,各类学校不得提前开展招生及相关工作。

 五、日程安排

工作内容

完成时间

责任部门

公布2019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2月28日前

基教处

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校长会议

3月上旬

基教处

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

3月9日—3月31日

公办中小学

工作内容

完成时间

责任部门

审核确定公办学校招生区域、招生学校的办学规模、师资、设施等基本信息

3月13日前

初中、小学教育指导中心

网上公布公办中小学招生区域等相关招生信息

3月15日

招办

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培训

3月中旬

招办、相关教育指导中心

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关键信息核对、更正

4月2日—13日

小学、学生家长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信息登记

4月8日—23日

幼儿园、小学、
区级指定登记点、招办

跨区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截止日

4月13日

小学、学生家长

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可以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

4月13日—4月21日

民办中小学

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网上报名

4月14日—15日

相关学校、相关学生

上传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网上报名的学生照片

4月18日前

学生家长

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试

4月20日—21日

德育处、相关学校

体育、艺术特长生拟录取名单报德育处审核备案

4月22日前

德育处

上传小学报名照片

4月23日前

幼升小学生家长

公办小学网上报名

4月26日—5月3日

学生家长

民办小学网上报名、填报志愿

4月26日—28日

学生家长

民办初中网上报名、填报志愿

5月6日—8日

学生家长

二级及以上幼儿园适龄儿童、公办小学毕业生入学安排

5月9日前

招办

上传民办中学报名的学生照片

5月13日前

学生家长

入学信息抽查

5月13日—14日

招办

民办三级幼儿园适龄随迁子女、招收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入学安排

5月14日前

初中、小学教育指导中心

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通知发放

5月16日前

招办

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

5月18日—19日

公办小学

民办中小学进行学生面谈

5月18日—19日

民办中小学

民办学校第一志愿录取

5月20日—21日

民办中小学

民办学校第二志愿录取

5月23日—24日

民办中小学

民办初中第三志愿录取

5月26日

民办初中

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通知发放;
初中入学告知书发放

5月31日前

招办

民办中小学录取的学生报到

6月2日—3日

民办学校

公办中学验证

6月2日—3日

公办中学

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

6月15日—16日

公办小学

工作内容

完成时间

责任部门

新来沪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信息登记(含逾期未完成登记的儿童、少年)

6月4日—8月10日

有学额的公办中小学、政府委托招生的民办小学

下达第一批录取名单

6月20 日前

招办

回外区就读小学毕业生材料送招办

6月24日

小学

下达第二批录取名单

7月10日前

招办

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8月10日

相关学校、招办

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

8月15日前

各中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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