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详解

  第二十一条(服务用房)

  托育机构其他服务用房、附属用房均需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

  托育机构的建筑布局、结构、防火、各室及区域的设计、层高、走廊、楼地面、内外墙、门窗等均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中的相关规定。托育机构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国家标准。技防、物防建设应符合公安部、上海市公安局校园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设备)

  主要建筑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幼儿活动用房宜设置集中采暖系统,散热器应暗装。采用电采暖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幼儿生活区宜设置热水地面辐射采暖系统等设备。禁止采用无烟道火炉采暖。室内空气质量新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二)室内照明值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表6.3.4所列要求。室内照明应采用带保护罩的节能灯具,不得采用裸灯。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幼儿活动用房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插座要科学合理地分布在多面墙面上,并为幼儿展示作品留出空间。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照明开关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40m。动力电源与照明电源应分开敷设和控制,不得混用。

  (三)幼儿活动用房、卫生保健用房(包括晨检处、保健观察室、消毒操作间等)、备餐间宜安装紫外线杀菌灯,灯具距楼地面高度宜为2.50m。紫外线杀菌灯开关应单独设置,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并应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止误开误关措施。托育机构内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四)配电箱下口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1.80m。

  (五)应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网络、通信、有线电视、安保监控等线路,预留接口。

  (六)办公室内应设有监控视频观察区,对托育机构内所有场所(成人洗手间及更衣间除外)进行无死角监控。

  第二十四条(设施设备)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用房的功能配备相应的基本设施设备、幼儿养护设施设备及玩教具,确保机构的照护工作和幼儿游戏生活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二十五条(附属设施)

  托育机构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托育机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检验、验收、维护应符合有关标准及智能安防系统要求。

  (二)主出入口、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且出入口设置微卡口,符合“智慧公安”相关要求。

  (三)设置安全、通透的实体周界,实施全封闭管理,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根据实际场地,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巡查点布点合理,安装牢固隐蔽。

  (四)托育机构门卫室、安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办公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

  (五)根据消防要求,在托育机构区域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六)机构区域内严禁设置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第四章 安全防护

  第二十六条(安全责任)

  托育机构应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包括:

  (一)责任主体制度。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托育点举办者,是机构安全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安全问责制度。托育机构第一责任人对于本机构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对幼儿的人身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应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

  (三)首问责任制度。第一位接到家长来访、来电或来信对托育机构提出异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直接责任人,应做好事件的全程跟进。

  (四)行为规范制度。严禁从业人员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行为。

  第二十七条(防范预警)

  托育机构应建立防范预警制度,包括:

  (一)安全防护制度。托育机构应实施全封闭管理,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制度。

  (二)应急预警制度。制定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饮用水污染、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规定突发事件发生时优先保护幼儿的相应措施。全体托育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并定期进行事故预防演练。其中,至少有一名保育人员接受过急救培训并持有有效急救证书。

  第二十八条(巡查上报)

  托育机构应建立巡查上报制度,包括:

  (一)安全巡查制度。加强对园舍、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执行每日巡查制度,做好安全巡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安全上报制度。发现安全问题,应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信息。托育机构一旦发现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从业人员或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章 卫生保健

  第二十九条(保健管理)

  托育机构应建立健全保健管理制度,确保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遵守行业操作规范,保健资料齐全,定期开展检查与指导,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与安全教育。

  第三十条(健康检查)

  托育机构应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包括:

  (一)幼儿入托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晨检或午检以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及幼儿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发现幼儿身体、精神状况、行为等异常时,及时处理并通知其监护人的流程规范。

  (三)从业人员上岗体检、在岗定期体检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以及对患有可能影响幼儿身体健康疾病的从业人员及时调离工作岗位的规范条例。

  第三十一条(卫生防病)

  托育机构应建立卫生与消毒、传染病防控与管理、饮用水卫生、常见病预防与管理、健康教育宣传等相关制度,落实各相关工作措施与要求。

  第三十二条(营养工作)

  托育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营养食谱,包括:

  (一)托育机构提供的餐饮、点心服务,必须符合托育机构提供餐点的卫生要求与操作流程,应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建立为全日制幼儿提供安全、卫生、健康膳食的管理制度,确保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定期进行营养摄入量分析。

  (三)建立食品留样制度。

  第三十三条(防暑降温)

  托育机构应建立极端天气防护制度,确保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寒保暖工作,防止幼儿中暑或冻伤。

  第六章 托育服务

  第三十四条(内容设置)

  托育机构应有明确的活动设置与内容安排计划,并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3岁以下幼儿的身心特点和发展规律,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和谐发展,不得开展违背幼儿养育基本要求、有损身心健康的活动。加强生活护理,并帮助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二)合理安排幼儿在机构内的生活,各环节时间安排要相对固定。

  (三)活动以游戏为主,支持幼儿通过操作、摆弄、探索、交往,获得丰富的直接经验。活动组织方式灵活多样,以个别、小组为主,集中统一活动时间不宜过长,便于育婴员、保育员多与幼儿进行面对面、一对一地个别交流,体现情感关怀。

  第三十五条(合作共育)

  托育机构应建立指导服务制度,包括:

  (一)让家长了解机构内对幼儿的照护情况的家庭联系制度,包括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制、为家长服务项目的公示制等。

  (二)通过亲子活动、入户指导等多种形式,向家长提供正确的生活照护、生理和心理保健、早发现早干预等方面指导的全面指导制度。

  第七章 从业人员

  第三十六条(人员设置)

  托育机构人员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配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心健康,热爱儿童,热爱保育工作的机构负责人、育婴员、保健员、保育员、财会人员、营养员、保安员等从业人员,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

  (二)按照托育机构的人员配备和任职条件要求,从业人员应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从业资格证书等。鼓励托育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入职前心理健康测试,以及进行职后心理健康测试。

  (三)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和育婴员四级及以上证书,有从事学前教育管理工作6年及以上的经历,能胜任机构管理。

  (四)育婴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育婴员四级及以上证书。

  (五)保健员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幼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本市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保育员应具有四级及以上保育员资格。

  (七)保健员、营养员等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应取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八)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质。

  (九)保安员须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并均应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保安员证》。

  第三十七条(人员管理)

  托育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包括:

  (一)聘任合同制,依法保障在职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培训进修制,应参考公办托幼机构建立人员培训、职级评定等制度,建立保育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第八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八条(决策机构)

  托育机构应依法设立决策机构。该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托育机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应不少于5人,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保教经验,设负责人1人。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法定代表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该托育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托育机构负责人担任。国家机关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育机构的决策机构成员。

  第三十九条(监督机构)

  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应当依法设立监督机构。

  第四十条(基层党建)

  托育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机构内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成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

  第四十一条(工会组织)

  托育机构应依照工会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财务管理)

  托育机构应建立收、退费管理办法与财务管理制度,包括:

  (一)托育机构应当按月收取托育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及退费办法等。

  (二)托育机构幼儿伙食和点心费应按月公示,专款专用。

  (三)对中途退出托育机构的幼儿,应当提供代办费使用明细账目,多退少补。

  (四)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同时,要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所有资产由法人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托育机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应当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十三条(业务管理)

  托育机构应建立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总结制度、与所在街道托育机构监管队伍的主动联系制度、幼儿个人信息以及隐私的保密管理制度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标准供各区严格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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