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崇明区幼儿园招生报名录取排序顺序细则安排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和市教委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就崇明区学前教育阶段入园,指定如下排序细则:

  1.本地户籍的适龄幼儿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且户主为父母一方。

  2.本地户籍的适龄幼儿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幼儿户籍跟随(外)祖父母,且(外)祖父母为户主。(父母一方在同一户籍内)。

  3.本市户籍的适龄幼儿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居住地产权人为父母一方或幼儿本人,拥有全部产权,且办理人户分离登记回执。

  4.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幼儿,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满标准积分。同时在划区内购房,且拥有全部产权。家长与幼儿的居住证地址与房产地址一致。

  5.本市户籍的适龄幼儿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居住地与(外)祖父母一致,且(外)祖父母拥有全部产权,幼儿办理人户分离登记回执。

  6.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幼儿,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六个月。在划区内购房,且拥有全部产权。家长与幼儿的居住证地址与房产地址一致。

  7.本市户籍的适龄幼儿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父母在划区内租房,且办理人户分离登记回执。

  8.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幼儿,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满标准积分。在划区内租房,家长与幼儿的居住证地址与租房地址一致。

  9.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幼儿,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六个月。在划区内租房,家长与幼儿的居住证地址与租房地址一致。

  10.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幼儿,父母一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持有一年以上的灵活就业登记,在划区内租房,家长与幼儿的居住证地址与租房地址一致。

  11.其他情况。

  以上情况均要根据居住地幼儿园学额情况和幼儿实际居住年限的长短等因素在区域内统筹安排,在同一地址居住户内一年内(2019年二年内、2020年三年内)原则上只有一次同校入园机会(二孩除外),同时还须经过教育局审核。

  本细则适用于2018年小班新生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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