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虹口区中小学招生实施意见发布 详情介绍

  虹教〔2018〕6号

  虹口区教育局关于2018年本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8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8〕9号)的文件要求,现就2018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与要求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根据生源、学校分布情况,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与招生计划,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都有相应的学位。

  (三)坚持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区教育局和学校将通过教育局和学校网站公告、“校园开放日”、在校门口和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四)通过“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实施招生入学规范管理。各校应按市教委及本区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招生入学工作,严禁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招生;严禁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严禁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各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

  (五)有序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3月10日-3月31日,公办中小学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4月14日-4月22日,民办中小学可以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其余时间不得安排面向非本校学生及其家长的校园开放活动。“校园开放日”向社区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但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测试或面谈,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也不得留下家长的联系方式。

  各校要提前制定“校园开放日”活动方案,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实施。学校要提前通过学校网站、张贴通告等形式告知社区和家长,做好“校园开放日”活动的预约登记、组织管理、安全保障等工作,确保活动安全、有序。民办学校要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工作、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写入“校园开放日”活动通知的显著位置明示,“校园开放日”期间将“三个承诺”通过书面形式发到每一位参与的学生和家长手中。

  (六)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工作。根据学校寄宿条件等实际情况核定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跨区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等。

  5月18日前,民办中小学要将面谈方案(包括面谈方式、面谈题目等)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后,交教育局备查。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色,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方式,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面谈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存档备查。面谈过程向市、区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完善学生学年注册制度。学校向学生家长统一发放学生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二、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一)招生入学对象

  2018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1年9月1日-2012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向区教育局申请推迟一年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可向区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

  (二)入学信息登记

  1.4月8日-4月23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在区指定登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须明确作出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一旦确认将无法更改。

  2.入学信息登记前,家长须对儿童在读幼儿园提供的姓名、证件号码、户籍、居住等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到公安部门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补办或更正。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件上的居住地址相一致。

  3.4月23日为本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统计截止日,之后不得更改入学信息。

  家长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后,须在4月23日前,按照规定样式上传适龄儿童的照片,作为入学报名、公办小学验证或民办小学面谈的重要依据。

  (三)公民办小学入学报名

  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入学报名,选择“公办小学报名”或“民办小学报名”。公办小学报名时间为4月26日-5月3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4月26日-4月28日。

  (四)公办小学验证

  1.5月19日-5月20日为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日。6月2日-6月3日为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日。

  2.各验证点须对已完成公办小学报名的适龄儿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

  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家长陪同,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等。除上述材料,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为2018年4月23日)、相关房产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区集体户籍或居住本区廉租房的适龄儿童还须提供集体户口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本区户籍的残障儿童还须携带相关残障证明。

  来沪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签发或签注时间在2018年1月1日前)。

  (2)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签发或签注时间在2018年1月1日后),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3)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及其他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由家长陪同,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父母一方和适龄儿童本人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居住地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五)公办小学入学安排

  1.学校应按区教育局确定的相对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招生原则,招收辖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

  2.本区“人户一致”的适龄儿童,当公办小学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时,学校根据适龄儿童与户主关系、房产情况、户籍迁入时间等要素排序安排入学。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根据第一批公办小学验证和已分配入学的实际情况,以本区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为原则,按照相关学校招生细则安排入学。未能对口入学的适龄儿童将统筹安排相对就近的公办小学就读。

  3.选择申请在居住地就读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按照“人户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报名人数和已分配入学情况,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4.本区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居住本区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就近入学。

  5.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安排。报名信息核对通过的,按照《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持本区房产证情况、《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年限等先后顺序,统筹安排随迁子女入学。

  2018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8月10日。

  (六)民办小学招生入学

  1.报名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进行小学入学信息登记后,于4月23日前,按照规定样式上传适龄儿童的照片,未上传照片的适龄儿童将不能参加民办小学面谈。

  2.4月26日—4月28日,报名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最多可填报2所民办小学。

  3.5月19日-5月20日为民办小学面谈时间。适龄儿童凭面谈通知,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参加面谈。学校要对家长提供的相关材料和证件进行核对。

  4.5月21日-5月22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月24日-5月25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5月28日,学校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局。

  (七)招生日程安排

  3月10日-31日,公办小学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

  3月16日前,公示2018年虹口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信息。公办小学完成《招生告示》的张贴工作。

  4月8日-23日,适龄儿童进行小学入学信息登记,上传学生照片。4月23日,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

  4月14日-22日,民办小学可以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

  4月26日-5月3日,小学入学网上报名,选择报名公办小学(截止到5月3日)或报名民办小学(截止到4月28日)。

  5月19日-20日,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民办小学面谈。

  5月21日起,对已经验证的适龄儿童,陆续发送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

  5月21日-22日,民办小学第一志愿录取。

  5月24日-25日,民办小学第二志愿录取。

  5月28日,完成民办小学招生工作。

  6月2日-3日,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

  8月10日,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8月15日前,完成新生入学通知书发放工作。

  三、初中招生入学工作

  (一)小学五年级毕业考试

  跨区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小学参加毕业考试。虹口区2018年小学五年级毕业考试由各小学自行命题,区教研室根据课程标准做好命题、阅卷等工作的指导与监管。

  (二)小学毕业信息核对

  4月2日-13日,各小学有序组织小学五年级学生家长对“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中的户籍地址、居住地地址等关键信息进行核对,并填写监护人手机号码(作为接收初中入学信息的联系方式)。如发现有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家长应及时凭有效证件到学生就读小学进行更正。4月13日为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关键信息核对、更正截止日。

  (三)公办初中入学安排

  1.公办初中的招生继续执行一所或几所小学对口一所中学的统配办法。本区小学就读的五年级学生按对口统配原则升入相应的公办初中就读,九年一贯制学校的五年级学生原则上全部升入本校初中部。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2.跨区就读或本区跨联合招生地块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回户籍或居住地就读初中。确需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学生,应向就读小学申请,由学校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申请跨区的学生家长须在网上进行填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按居住地登记入学实施方案另行制定)。办理申请回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为4月13日。

  3.对已在本区小学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毕业生,统筹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4.在外省市就读五年级的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含港澳台)学生,如需在本区就读六年级的,须携带相关证件(参照一年级新生入学所需证件)到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祥德路141号)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截止日为2018年8月10日)。审核通过的,统筹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

  (四)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

  1.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本区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

  2.各校必须严格按照2018年本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实施方案(另行制定)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项目、计划和招生办法。经区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在学校网站上公布并实施。拟录取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名单须在就读小学张榜公示,同时报区教育局审核。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

  3.小学毕业生可根据本人体育或艺术特长填报一所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学校。一经录取将不可报民办初中,也不再安排到其他公办初中就读。

  4.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试时间为4月21日-22日,特长生招生工作于4月29日完成。

  (五)民办初中招生入学

  1.5月4日-5月6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家长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最多可填报3所民办初中。

  2.报名成功后,家长须于5月13日前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的“学生照片上传”栏目中按规定要求上传学生本人近期照片,未上传照片的学生将不能参加民办初中面谈。

  3.5月19日-5月20日为民办初中面谈时间。学生凭面谈通知,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和《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参加面谈。学校要对家长提供的相关证件进行核对。

  4.5月21日-5月22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月24日-25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5月27日进行第三志愿录取。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5月28日,学校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将新生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局。

  (六)招生日程安排

  3月10日-3月31日,公办初中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

  3月16日前,公示2018年虹口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信息。

  4月2日-13日,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关键信息核对、更正。4月13日,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关键信息核对、更正和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

  4月14日-22日,民办初中可以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

  4月20日前,小学完成初中入学告知书送达工作。

  4月21日-22日,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测试。

  4月29日,完成初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

  5月4日-6日,民办初中网上报名,上传学生照片(上传照片截止5月13日)。

  5月19日-20日,民办初中学校面谈。

  5月21日-22日,民办初中第一志愿录取。

  5月24日-25日,民办初中第二志愿录取。

  5月27日,民办初中第三志愿录取。

  5月28日,完成民办初中招生工作。

  8月10日,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8月15日前,完成新生入学通知书发放工作。

  四、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招生过程管理与督查力度

  区教育局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有序进行。

  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控,逐步形成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常态化监控机制。

  区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落实招生违规问责与“双减”措施

  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本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区教育局查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组织对报名的学生家长进行测评、调研活动的,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区教育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核减该校3年的招生计划数,取消3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并视情采取相关措施严肃处理。

  (三)招生政策咨询与监督

  虹口教育信息专网:http://www.hkedu.sh.cn

  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地址:祥德路141号

  信访接待部门地址:天宝路1058号

  咨询电话:65210617、65758572

  监督电话:6575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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