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无人机飞行指南(管控区域+飞行区域+处罚规定)

导语 2024年1月1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规定、办法和标准,操控无人机必须注意这些事项!

  2024年1月1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规定、办法和标准,上海交通委整理了大家需要重点关注内容,涉及管控区域、适飞区域、违规飞行处罚规定。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是什么?

  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航空器,按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就是我们俗称的“无人机”。

  二、无人机管制空域和适飞空域是什么?

  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

  适飞空域: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是微、轻、小型无人机的适飞空域(简称“适飞空域”)。

  三、如何组织实施无人机飞行?

  2023年12月31日,民航局发布《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服务有关事宜的公告》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适航、运营合格证、操控员等相关办事指南。具体情况,请登陆官方网址查询:

  http://www.caac.gov.cn/XXGK/XXGK/TZTG/202312/t20231231_222550.html

  2024年1月1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UOM平台)正式上线运行,网址为:https://uom.caac.gov.cn,初步具备登记管理、运营许可、运行管理、空域查询等功能。

  (一)中国境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可通过UOM平台申请。管制空域内飞行必须申请,经同意后方可飞行。

  (二)适飞空域查询。中国境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可通过UOM平台查询。

  (三)飞行活动申请

  1. 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通过UOM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 组织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一是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二是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三是除有特殊要求的区域外,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在本设施上空划设的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下,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经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后,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但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

  3. 涉及使用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运载危险品或者空投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除外)、飞越集会人群上空、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的活动,依法需要办理相关许可、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 常态飞行活动申请。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执行同一任务、进行具有一定时间跨度和飞行频次的飞行时,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在首次飞行活动实施3日前提出常态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飞行活动实施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的,应当在计划起飞30分钟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起飞10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使用单位可以随时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四)飞行前确认

  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实施飞行前应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

  (五)飞行中管理要求

  1. 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时,应当加强对空观察,及时发现和消除可能存在的空中相撞风险,并对飞行安全负责。

  2.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时,最大飞行速度应当不超过100千米/小时,且具备自动感知和避让功能。

  3. 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确保所使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按规定向UOM平台连续报送识别信息。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中应当广播式自动发送识别信息。

  四、安全飞行有关注意事项

  2024年1月1日,《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点击查看)

  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等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①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书、证件,并在实施飞行活动时随身携带备查;

  ②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器状态,并及时更新电子围栏等信息;

  ③实时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动态,实施需经批准的飞行活动应当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飞行结束后及时报告;

  ④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

  ⑤操控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保持视距内飞行;

  ⑥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的,应当遵守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关于限速、通信、导航等方面的规定;

  ⑦在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飞行的,应当开启灯光系统并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⑧实施超视距飞行的,应当掌握飞行空域内其他航空器的飞行动态,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

  ⑨受到酒精类饮料、麻醉剂或者其他药物影响时,不得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

  ⑩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飞行活动行为规范。

  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①违法拍摄军事设施、军 工设施或者其他涉密场所;

  ②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

  ③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④投放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宣传品或者其他物品;

  ⑤危及公共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财产安全;

  ⑥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权益;

  ⑦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违法向境外提供数据信息;

  ⑧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明确的重点处罚事项:

  ①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未依法投保责任保险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从事飞行活动的单位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③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④未取得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⑤超出操控员执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操控员执照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操控员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操控员执照申请。

  ⑥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⑦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明确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运行分类、操控员管理、空中交通管理等规定。请登陆官网查阅:

  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fgs/202401/t20240103_3980642.html

  五、本市无人机试验飞行区域在哪里?

  近年来,在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金山区积极推进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建设,已建成“一基地、七中心”(华东无人机基地、飞行服务中心、运营中心、研发制造中心、适航检测中心、科创孵化中心、展示交易中心、教育培训中心)。在严格落实《条例》等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欢迎广大市民和相关企业在金山区开展飞行娱乐及各类场景应用与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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