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澳通行证探亲签注期限

导语 根据探望的对象签发相应的探亲类签注,有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三种签注。具体可详见下文。

  签注期限:

  1、3个月一次签注: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可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2、3个月多次签注:未满60周岁的申请人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可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

  3、1年多次签注:60周岁(含)以上申请人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或者有特殊家庭困难并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的,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4、父母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申请探望在香港出生的子女的,子女在港的,方可申请,子女不在港的,不予受理。

  探亲,可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或者(外)孙子女的,申请“探亲”签注;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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