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16岁以下境外生育儿童申办本市户口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导语 上海16岁以下境外生育的儿童/青少年申办本市户口登记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具体材料清单可详见下文。
16岁以下境外生育 申办本市户口登记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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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备注 |
父母的《结婚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必要 |
目前,“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报入家庭户需提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1、为方便申请人, 对部分相关政府职 能部门信息数据库 可以查询的数据, 不要求申请人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但 政府职能部门信息 数据与申请人反映 情况不一致的,公 安机关可要求申请 人提供证明材料。 |
2、“随申办”APP“亮 证”模块中有电子证 照的,可通过亮证 方式使用电子证 照,免交纸质材 料。 3、户口登记情 况发生变动,需对 《居民户口簿》按 照实际情况进行登 记的,需提交《居 民户口簿》。 | ||
随父[母]报入社区公共户需提供父[母]实际居住凭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1、实际居住凭证主 要指:《房屋租赁 合同登记备案证 明》或者《居住核 查表》或者实有人 口信息登记在拟落 户地派出所辖区, 择一提供; |
2、公安 机关通过系统核查 实有人口信息 | ||
随父[母]报入单位集体户的需提《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供、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同意入户意见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 非必要 |
公安机关出具《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入户意见书》 |
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情形,需要申请人补充提交《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
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纳入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1.非婚生婴儿随生父申报出生登记的;2.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3. 《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生父母信息与申报出生登记的生父母信息不一致的; 4.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5.婴儿出生在国(境)外,出生证明未经中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认证的; 6.婴儿出生在外省市或者国(境)外且生育档案材料真实性明显存疑的; 7.婴儿出生情况不符合常理,经公安机关调查仍无法确定生育事实的。 |
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随(外)祖父母报出生的,还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
1、亲属关系证明,如:双方曾经在同一户内的《户籍证明》、《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父(母)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父母《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
1、父[母]一方为国 [境]外人士或者军人,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护照及其翻译件或者军人身份证件; 2、“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模块中有电子证照的,免交纸质材料;若暂时无电子证照,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相应材料数据的,也可免交纸质材料。 |
《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的认证。无法提供认证的,则须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
无法提供认证的,则须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提供原件 |
非婚生育的子女还需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非必要 |
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 |
《未取得国(境)外身份承诺书》 |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
点击下载 |
婴儿入境时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 |
原件(纸质或电子)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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