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积金减少共同借款人申请条件
导语 职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因发生共同借款人离婚、死亡等法定事由,开减少共同借款人,具体申请条件如下,详情请看全文。
上海公积金减少共同借款人申请条件:
1、贷款已正常还款一期,且不存在拖欠的本金、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2、能够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抵押不动产已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抵押权登记;
3、共同借款人减少后的借款人及其他参贷人员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积金账户唯一且未被冻结;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5、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减少共同借款人:
(1)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3)最近3年内因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或者最近5年内因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被纳入市公积金中心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的;
(4)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6、满足市公积金管委会、市公积金中心和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注:信息来源上海公积金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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