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导语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具体道路通行的规定如下,详情请看全文。

  上海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禁止使用非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和下列规定:

  (一)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

  (二)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二点二米的范围内行驶;

  (四)不得逆向行驶;

  (五)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

  (六)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含高架道路,下同)、越江桥隧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七)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八)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九)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十)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挂载人载物等装置;

  (十一)通过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非机动车让左转弯非机动车先行。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

  (三)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

  (四)不得连续多次、长时间鸣喇叭;

  (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六)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注:信息来源随身办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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