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动车转移登记要求

导语 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受让人应当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电动车转移登记要求

  已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受让人应当向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人力三轮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只能转移给具备申请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注册登记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员。

  申请转移登记的,受让人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转让人、受让人身份证明等证明、凭证。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确认车辆,核对整车编码,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非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管理系统中签注转移事项。

  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含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 或者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注:信息来源随申办官网
温馨提醒:微信搜索公众号上海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电动车】,即可查询上海电动车预约入口及预约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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